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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买下商品房多年,开发商却迟迟不办理产权初始登记,还以情势变更为由推责,购房者该如何索赔?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青01民终404号)历经二审,法院认定开发商逾期办证构成违约,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该案,讲清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责任认定与违约金计算规则。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青01民终40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何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建成并竣工验收后18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的,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赔偿买受人损失。某公司应按约定在竣工验收后180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却超过该约定期限多年后才完成涉案房屋的初始登记,存在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形。某公司辩称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情势变更情形,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据此主张免除违约责任。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围绕办证义务与违约责任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文中当事人均以化名表述。
延辉律师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两点:一是某公司逾期办理初始登记是否构成违约、应按何种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某公司主张的情势变更能否成为免除其逾期办证责任的理由。
延辉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办证义务与违约责任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出卖人应自房屋竣工验收后180日内办理初始登记,某公司超过约定期限多年后才完成初始登记,存在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形。关于情势变更,须以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为前提,某公司所主张的情形不符合该适用条件,不能免除其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何某、侯某负担。
1. 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即属履行不符合约定,延辉律师紧扣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与违约金标准,论证违约责任已经成立。
2. 实务要点:办证违约金怎么算: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办证违约金的计算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本案约定的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延辉律师提醒,购房者应保留合同、付款凭证与逾期办证的时间证据,据以计算违约金。
3. 风险提示:情势变更的适用极为严格,须同时满足不可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等条件,法院认定时非常审慎。延辉律师建议购房者在发现逾期办证后及时书面催告,固定起算时间。
4. 维权路径:购房者应先书面催告开发商限期办证,并保留逾期事实证据;协商不成的,可依法主张办证违约金。延辉律师团队可提供证据固定、违约金计算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以及关于情势变更的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之规则。延辉律师提示,上述规定构成本案办证责任认定的法律基础。
问:开发商逾期办证怎么索赔?
答:购房者可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主张赔偿,如约定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计算;无约定的,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延辉律师建议先书面催告并固定逾期起算时间,再行主张。
问:办证违约金按什么标准算?
答:有约定从约定,如本案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约定过高的,法院可依法调整。延辉律师提醒,计算时以已付房价款为基数、以实际逾期天数为期限。
问:情势变更抗辩的适用条件?
答:须是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开发商经营风险、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通常不构成情势变更。延辉律师提示,法院对此认定极为严格。
产权初始登记关系购房者的根本权益,逾期办证应当依法担责。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与房产团队长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办证及交付纠纷。如遇开发商逾期办证、情势变更抗辩等问题,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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