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还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23)青01民终****号),讲清二审中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补强的实务策略。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案号(2023)青01民终****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涉案工程施工队被强制清场后,建筑工程由发包人实际占有,发包人在占有期间进行了装修及设备添置,具备实际使用建筑的客观条件。陈某作为外墙保温部分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提供工程验收资料、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工程验收的能力。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证据补强与举证责任展开了充分准备。
延辉律师结合二审审理情况,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三点:1.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后,能否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2. 二审中上诉人应如何补强证据、履行举证责任;3. 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能力边界如何界定。延辉律师围绕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逐项发表意见。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施工队被强制清场后,建筑工程由发包人实际占有,发包人在占有期间进行了装修及设备添置,由此放弃了对建筑工程按程序进行验收的权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2元,由上诉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延辉律师围绕举证责任与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1. 法律依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延辉律师指出,该条确立了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法定推定效力,是二审维持原判的核心依据。
2. 实务要点:二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二审主要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错误,上诉方应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补强证据。延辉律师建议在一审阶段即完成关键证据固定,为二审可能的攻防预留空间;延辉律师在代理中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印证关系。
3. 证据补强策略:延辉律师建议围绕擅自使用事实补强三类证据:发包人实际占有、装修添置的记录,工程交付使用的客观痕迹,以及清场前后的现场影像与往来函件。延辉律师强调,证据补强贵在及时,拖延取证会显著增加难度。
4. 风险提示:延辉律师提醒,建设工程证据具有专业性强、周期长的特点,施工人应养成随做随记、书面确认的习惯,避免事后仅凭口述难以举证。延辉律师建议关键节点由律师介入,确保证据合法、完整、可采。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建议:第一,一审阶段即围绕争议焦点完成证据固定,避免把举证压力留到二审;第二,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事实,及时留存占有、装修、交付等证据;第三,决定上诉前,充分评估证据与改判空间,必要时委托延辉律师出具诉讼策略意见。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建工房产团队可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梳理、庭审对抗与二审代理服务,延辉律师提醒,证据是诉讼的生命线。
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使用,承包人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答:可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延辉律师可协助固定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
问:二审上诉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二审主要审查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诉人应就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或证据不足补强证据。延辉律师建议在一审阶段即完成关键证据固定,为二审攻防预留空间。
问:二审上诉未获支持,诉讼费由谁承担?
答:二审案件受理费一般由未获支持的当事人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2元即由上诉人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延辉律师建议上诉前评估证据与成本,理性决策。
二审的胜负手,往往在一审的证据布局就已埋下。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延辉律师团队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的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建工企业提供证据梳理与二审代理服务。如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银河湾
东侧53-4号
电话:0971-2488861
1779721744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青海宾馆
正对面)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
镇崖头村大李家路
电话:15597009184
1511092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