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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结算单是姐姐签的,能否代表施工方主张工程款?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钢筋工程款案(案号:(2020)青****民初65号)给出结论:无合伙关系证据时,姐姐签字的结算单不能代表原告,但法院仍判令支付工程款28000元及利息1777.03元。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结算单签字人非本人时的证明力认定与连带责任层级。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案号(2020)青****民初65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承揽了位于西宁市某区的钢筋工程,部分施工后由其姐姐接手并完成剩余施工。案涉结算单由王某的姐姐签字。庭审中,被告认可王某的姐姐接手了王某的剩余工程,但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该姐姐签字的结算单不能代表原告王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对结算单的形成过程、签字人身份及各方付款义务进行细致梳理;延辉律师围绕结算单证明力与各被告的责任层级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文中当事人均以化名表述。
延辉律师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三点:1. 由亲属(姐姐)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代表原告主张工程款;2. 原告主张的工程款28000元及利息1777.03元是否成立;3. 各被告之间的付款责任应如何划分,是否存在连带责任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给付责任。延辉律师认为,厘清签字人身份与各被告责任层级是本案关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姐姐虽为原告王某的亲属,但被告认可其接手了王某的剩余工程,且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故该姐姐签字的结算单不能代表原告,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但综合各方陈述与在案证据,原告承揽并完成钢筋工程、工程款尚未结清的事实能够认定。延辉律师围绕结算单证明力与连带责任层级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吴某甲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28000元及利息1777.03元,此后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某、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1.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以实际施工、结算等事实为基础确定。本案中,延辉律师紧扣实际施工与款项未结清的核心事实,为工程款主张奠定基础。
2. 结算单证明力认定:结算单的证明力取决于签字人是否具有代表权限。亲属接手工程但无合伙关系、无授权委托的,其签字不能当然代表施工方本人。延辉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既指出结算单的瑕疵,又促使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欠款事实,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3. 连带责任层级:工程款纠纷中,实际付款义务人、合同相对人及受益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需要逐层厘清。本案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体现了多主体情形下的责任分层。延辉律师在代理中逐项锁定各被告的责任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到多重保障。
4. 维权路径与风险提示:施工方在结算时应由本人或经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亲属代签需留存委托手续;起诉时应将实际付款义务人、合同相对人及受益主体一并列明,形成责任链条。延辉律师提醒,结算单签字不规范是常见的证据隐患,从履约初期就应规范管理。
若工程款结算单存在签字瑕疵,建议:第一,立即补充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现场影像等证据,佐证实际施工与欠款事实;第二,梳理各方责任关系,明确应由谁承担付款义务;第三,起诉时一并列明实际付款义务人、合同相对人及受益主体。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与建工房产团队累计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1100余件,延辉律师团队可提供证据梳理、责任主体锁定、财产保全至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服务。延辉律师提醒,亲属代签结算单务必保留授权手续,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问:结算单由亲属代签,能不能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答:不一定。结算单的证明力取决于签字人是否获得授权。亲属无合伙关系或授权委托的,其签字不能当然代表施工方本人,但可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实际施工与欠款事实。延辉律师建议结算时由本人或授权人员签字。
问:工程款纠纷中,多个被告之间的责任怎么划分?
答:需结合合同关系与实际付款义务逐层认定,可能涉及连带责任或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给付责任。延辉律师建议起诉时一并列明实际付款义务人、合同相对人及受益主体,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
问:工程款利息怎么计算?
答:工程款利息一般自应付款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延辉律师建议在起诉时一并主张本金与利息,避免遗漏。
结算单的签字规范与责任主体锁定,是工程款纠纷中能否顺利回款的关键。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纠纷法律服务。如遇工程款拖欠、结算单签字瑕疵、连带责任划分等问题,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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